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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2-09-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08076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660

主旨: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說明:

    一、61.07.28.北市衛四字第12614號呈悉。 二、關於須經醫師處方之中、西藥品,業於各該藥品許可證分別標明當可據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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