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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6-1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69842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416

主旨:

    製造「藥皂」應領取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始得製造。如所含藥品成分未超過「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者,其名稱仍應使用「香皂」,請查照辦理。

說明:

    本署核發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其對象為化粧品而非藥品,故品名不得使用「藥皂」字樣,而應使用「香皂」名稱,因此化粧品製造業許可執照製造種類應列為「香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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