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3-09-02
- 分類: 藥政管理
- 文號:FDA藥字第1021402495號
- 主旨:有關藥皂認定及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轉知會員。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6-1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69842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416
主旨:
- 製造「藥皂」應領取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始得製造。如所含藥品成分未超過「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者,其名稱仍應使用「香皂」,請查照辦理。
說明:
- 本署核發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其對象為化粧品而非藥品,故品名不得使用「藥皂」字樣,而應使用「香皂」名稱,因此化粧品製造業許可執照製造種類應列為「香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