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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7-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66270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86

主旨:

    為加強維他命類製劑管理,以達到合理與安全,凡廠商嗣後製造維他命類製劑,應於標籤、仿單或包裝刊載製造日期、批號及自行決定能保管多久之把握期間,標明到期將該品寄還原廠調換新品等字樣,已示負責。至原已流入市面之維他命類製劑市售品,統限於六十四年十二月底前悉數收回補行標刊上述字樣後始得販賣。違者視同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裡,請函轉切實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維他命類藥品含量降低案研討會議結論第一項辦理。 二、檢附上項會議紀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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