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75-07-05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66270號
- 主旨:為加強維他命類製劑管理,以達到合理與安全,凡廠商嗣後製造維他命類製劑,應於標籤、仿單或包裝刊載製造日期、批號及自行決定能保管多久之把握期間,標明到期將該品寄還原廠調換新品等字樣,已示負責。至原已流入市面之維他命類製劑市售品,統限於六十四年十二月底前悉數收回補行標刊上述字樣後始得販賣。違者視同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裡,請函轉切實查照辦理。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7-2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7402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84
主旨:
- 國外輸入維他命類製劑應比照國產品管理,並規定該類藥品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刊字樣,請函轉查照辦理,以資劃一
說明:
- 一、本署64.7.5.衛署藥字第66270號函計達。
二、國產及輸入維他命類製劑包裝均應標刊「(一)製造日期: 年 月 日(二)本藥品經過 年 個月後其含量可能會降低,屆期請寄還原製造廠(代理經銷商)調換新品。」
三、64.7.5.衛署藥字第66270號函影印本附送省、市西藥公會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