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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8-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74277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505

主旨:

    「藥皂」應依藥品管理,製造「藥皂」可由肥皂工廠製造,但應領取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並有檢驗設備,從事品質管制,始得製造之。至「香皂」仍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分含藥與不含藥之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

    覆台灣區肥皂清潔劑工業同業公會64.6.11.皂登字第0884號、64.6.26.皂登字第0893號、64.7.12.皂登字第0890號函、臺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64.7.15.南市化粧品字第 033號函及臺灣省政府衛生處64.7.17.衛四字第338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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