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3-09-02
- 分類: 藥政管理
- 文號:FDA藥字第1021402495號
- 主旨:有關藥皂認定及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轉知會員。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8-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74277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505
主旨:
- 「藥皂」應依藥品管理,製造「藥皂」可由肥皂工廠製造,但應領取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並有檢驗設備,從事品質管制,始得製造之。至「香皂」仍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分含藥與不含藥之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
- 覆台灣區肥皂清潔劑工業同業公會64.6.11.皂登字第0884號、64.6.26.皂登字第0893號、64.7.12.皂登字第0890號函、臺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64.7.15.南市化粧品字第 033號函及臺灣省政府衛生處64.7.17.衛四字第3389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