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0-07-23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88776號
- 主旨:函送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三條;並增訂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一份,請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1979-04-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2835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71
主旨:
- 公告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
依據:
- 行政院68.4.13.臺六十八衛字第3385號函轉奉 總統六十八年四月四日令公布。
說明:
- 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附後。
第十條、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或醫療機構或團體或醫師、藥師、牙醫師、獸醫師、藥商需用麻醉藥品,應向麻醉藥品經理處或分處或代銷處所購用之。但軍方需用者,得由軍醫主管機關查明每年需要數量,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核分批購買。前項藥商以在省(市)衛生主管機關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並應經領有證書之藥師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