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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9-04-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2835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70

主旨:

    公告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

依據:

    行政院68.4.13.臺六十八衛字第3385號函轉奉 總統六十八年四月四日令公布。

說明:

    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附後。 第十條、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或醫療機構或團體或醫師、藥師、牙醫師、獸醫師、藥商需用麻醉藥品,應向麻醉藥品經理處或分處或代銷處所購用之。但軍方需用者,得由軍醫主管機關查明每年需要數量,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核分批購買。前項藥商以在省(市)衛生主管機關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並應經領有證書之藥師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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