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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1-04-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2219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其他
  • 點閱次數:258

主旨:

    為有限度開放香港地區忠貞僑商產製中藥成藥進口,經奉核定依照九項處理原則,自 4月15日起,受理申請查驗登記,特此公告。

依據:

    行政院七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臺七十衛字第2404號函。

說明:

    一、九項處裡原則︰ (一)進口地區及藥品,限制在香港地區製造之中藥成藥為範圍,除補腎藥、小兒用藥(驅蟲及腸胃要除外)營養劑(補藥)等三類外,試辦開放進口。 (二)香港地區中藥製造業者,應屬忠貞僑商始得申請輸入,其忠貞之認定由香港九龍總商會簽證並由僑務委員會查證認定。 (三)申請輸入之中藥成藥,應由製造業者具結保證,確非以匪製中藥成藥改裝及未採用匪區中藥材製造之切結書,並由香港九龍總商會或香港中華製藥總商會簽證證明,於申請查驗登記時一併檢附。  (四)凡擬自香港地區輸入中藥成藥之製造廠,必須在國內覓有代理商負責申請查驗登記,其代理商應符藥物藥商管理法規定之藥品販賣業有輸入營業項目兼具貿易商資格者為限。 (五)申請輸入之中藥成藥,應為國內所確需者,其查驗登記手續與國內中藥成藥之審查準則相一致,經本署核准發給許可證,始得輸入。 (六)香港地區藥廠已在國內設廠製造中藥成藥,其所製造該中藥成藥產品不准申請輸入,但同一工廠,未在國內製造之其他中藥成藥產品,仍准予申請輸入。 (七)香港地區申請輸入之中藥製造廠,以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底以前在香港登記設廠者為限,申請查驗登記時,應一併檢附香港政府工商主管單位證明其設廠日期及確係香港香港地區合法藥廠。 (八)發現有以匪貨改裝冒充進口情事,即撤銷其所有藥品之進口,並按有關法令辦理。 (九)為避免匪區本類中藥矇混進口,暫不比照西藥開放自由進口,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簽證之方式辦理。 二、嗣後擬申請進口香港中藥成藥者,可由香港中華製藥總商會或臺灣地區代理商逕向本署專案申請,經轉報核定後,始可受理查驗登記。  三、經本署核准發給輸入藥品許可證後,現由原登記藥商辦理結匯進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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