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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5-08-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3918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其他
  • 點閱次數:184

主旨:

    公告修正本署70年 4月15日衛署藥字第322193號公告,公告事項:三、為:「經本署核准發給輸入藥品許可證之中藥製劑,不限於該藥品許可證原登記廠商,其他貿易商若經原登記廠商授權亦得申請進口簽證,惟均須持憑該藥品許可證正本為之」,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74.6.24貿(74)三發字第1725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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