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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2-04-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7045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0

主旨:

    重新規定藥物(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材)及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許可證領證期限為三個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說明:

    原規定藥物及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許可證領證期限為兩個月,為配合廠商實際需要,該項期限延長為三個月,並不得申請延期,逾期視同自願放棄,由本署藥政處逕予註銷許可證,自即日起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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