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9-02-15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81648號
- 主旨:規定國產及輸入之放射性藥品、放射性生物學製劑、放射性檢驗試劑許可證領證期限有關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1982-04-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7045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0
主旨:
- 重新規定藥物(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材)及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許可證領證期限為三個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說明:
- 原規定藥物及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許可證領證期限為兩個月,為配合廠商實際需要,該項期限延長為三個月,並不得申請延期,逾期視同自願放棄,由本署藥政處逕予註銷許可證,自即日起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