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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9-02-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8164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1

主旨:

    規定國產及輸入之放射性藥品、放射性生物學製劑、放射性檢驗試劑許可證領證期限有關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

    一、本署71.4.27.衛署藥字第370457號函規定藥物(包括藥品、醫療器材)及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許可證領證期限為三個月,並不得申請延期,逾期視同自願放棄在案。 二、本署72.9.16.衛署藥字第443511號補充規定國產、中藥、輸入藥品許可證之領證期限,凡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領證手續中,所附標籤、仿單、外包裝資料如遇有錯誤必須重新更正印妥者,再給予二週期限,但不得申請延期,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逕由本署將許可證註銷作廢。 三、國產及輸入之放射性藥品、放射性生物學製劑、放射性檢驗試劑之領證期限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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