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2-04-27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70457號
- 主旨:重新規定藥物(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材)及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許可證領證期限為三個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 發文/公布日期:1989-02-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8164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1
主旨:
- 規定國產及輸入之放射性藥品、放射性生物學製劑、放射性檢驗試劑許可證領證期限有關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
- 一、本署71.4.27.衛署藥字第370457號函規定藥物(包括藥品、醫療器材)及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許可證領證期限為三個月,並不得申請延期,逾期視同自願放棄在案。
二、本署72.9.16.衛署藥字第443511號補充規定國產、中藥、輸入藥品許可證之領證期限,凡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領證手續中,所附標籤、仿單、外包裝資料如遇有錯誤必須重新更正印妥者,再給予二週期限,但不得申請延期,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逕由本署將許可證註銷作廢。
三、國產及輸入之放射性藥品、放射性生物學製劑、放射性檢驗試劑之領證期限比照前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