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9-03-02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14007號
- 主旨:公告鎮痛劑及解熱劑藥品,使用類別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品者,應加刊注意事項。
- 發文/公布日期:1982-08-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8859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891
主旨:
- 公告 IBUPROFEN 藥品之注意事項。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為安全使用伊普 (IBUPROFEN)藥品並防止副作用發生,規定含有該項成分之藥品,其標籤及仿單必須刊登注意事項如下:
(一)一般注意事項
1.使用消炎鎮痛劑治療乃為對症療法,而非原因療法。
2.用於治療慢性疾患(慢性風濕性關節炎)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1)長期投與時,須定期作臨床檢查(尿液檢查、血液檢查及肝機能檢查),如發現有異常現象,則須採取減量或停藥等適當措施。
2)考慮採用非藥物性療法。
3.用於治療急性疾患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1)對於急性炎症,須考慮其病痛及發熱程度而給藥。
2)原則上應避免長期使用同一類藥品。
3)如有原因療法,則應採用。
4.須仔細觀察患者之狀況,留意有否副作用發生。可能出現過度體溫下降、虛脫、四肢冷卻等症狀,對患者有高燒之幼兒及高齡或消耗性疾患之患者,給藥後尤須注意觀察患者之狀況。
5.本藥可能會遮蔽感染症狀之顯現,因此用於治療感染所引起之炎症時,必須合併使用適當之抗菌劑,同時仔細觀察,慎重投與。
6.儘量避免與其他消炎鎮痛劑合併使用。
7.對小兒及高齡患者,尤須注意有否副作用出現,並以最低之有效劑量來慎重投與。
(二)禁忌症:
1.消化性潰瘍患者。
2.重症之血液異常患者。
3.重症之肝障礙患者。
4.重症之腎障礙患者。
5.重症之心機能不全患者。
6.對本劑過敏之患者。
7.患有阿斯匹寧(ASPIRIN)氣喘或曾有該病歷之患者。
(三)對下列患者須慎重投與:
1.曾有消化性潰瘍病歷之患者。
2.患有血液異常或曾有此種病歷之患者。
3.患有肝障害或曾有該病歷之患者。
4.心機能障害之患者。
5.曾有過敏症病歷之患者。
6.支氣管氣喘之患者。
(四)副作用:
1.血液:可能會引起再生不良性貧血、顆粒球缺乏症、血小板減少等血液障礙,故須做血液檢查並小心觀察,如有異常狀況出現,必須立刻停藥。
2.過敏症:有時可能會產生 STEVENS-JOHNSON 症候群(發熱、皮膚粘膜發疹、紅斑、壞死性結膜炎等症候群) LYELL 症候群(中毒性表皮壞死症),發疹或誘發氣喘等症狀,遇有此等過敏症狀出現時,必須立刻停藥。
3.感覺器官:
1)眼:可能會有視覺異常等症狀出現,若有此等症狀出現時,必須立刻停藥。
2)耳:可能出現重聽及耳鳴等症狀。
4.肝臟:可能出現黃疸及氨基轉移酉每(TRANSAMINASE)值異常現象。
5.消化器官:可能會引起胃腸出血,遇有此等現象,必須立即停藥。有時亦可能含有食慾不振、噁心、嘔吐、胃痛、下痢、胃部不快感等現象,或出現口內炎、便秘等症狀。
6.精神及神經系統:有時會出現頭痛、暈眩及抑鬱等症狀。
7.心臟血管系統:有時會出現低血壓等症狀。
8.其他:可能會出現浮腫。
(五)孕婦及授乳婦人之投與:
根據動物實驗報告,本藥對動物胎兒具有毒性,對孕婦及授乳婦人之安全性尚未確立,對於孕婦或可能懷孕之婦女及授乳之婦人不要投與。
(六)室溫保存。
二、含有伊普 (IBUPROFEN)成分之藥品,應於71年12月31日以前自行依前項所列注意事項刊印(不須向本署藥政處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