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83-06-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3266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7

主旨:

    自即日起,凡申請民國60年12月31日以前領有之輸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同時檢附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產品檢驗規格及檢驗成績書,否則不予展延,特此公告。

說明:

    一、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應有全處方包括主成分、賦形劑及其含量之記載(膠囊製劑應有膠囊色素之成分名稱)並經我國駐外領事或商務代表簽證。 二、原製造廠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作為本署參考之用,其內容應包括成品中每一有效成分之檢驗規格、方法及其檢驗結果。 三、自公告日起至本(72)年12月31日止之申請展延案件所應補附之該等出產國製售證明、檢驗規格及檢驗成績書得延至本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在此期間內藥商需要申請輸入結匯時得專案申請本署辦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