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3-06-20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32662號
- 主旨:自即日起,凡申請民國60年12月31日以前領有之輸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同時檢附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產品檢驗規格及檢驗成績書,否則不予展延,特此公告。
- 發文/公布日期:1984-07-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7883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4
主旨:
- 自本(73)年 8月 1日起,凡民國61年 1月 1日至65年12月31日核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申請有效期間展延案,應檢附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許可證明及產品檢驗規格、檢驗成績書等資料,否則不予展延。
說明:
- 一、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應有全處方包括主成分、賦形劑及含量記載(膠囊劑應有膠囊色素之成分名稱),並經我國駐當地領事或商務代表簽證。
二、原製造廠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最近一批)係作為本署參考用,其內容 應包括成品中每一有效成分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結果。
三、六十年底之前核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申請有效期展延時,仍應依本署72.6.20.衛署藥字第432662號公告規定辦理。
四、自公告日起至本(73)年12月31日止之申請展延案,所應補附之該等資料得延至本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在此期間內藥商需要申請輸入結匯時,得專案申請本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