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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3-07-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3294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其他
  • 點閱次數:266

主旨:

    公告26項成分不明或療效不確實之藥品處方,除新申請案件不准登記外,持有含相同處方成分之藥品許可證廠商請於72.12.31前檢附臨床藥理,副作用,療效確實等研究之文獻資料 (其臨床評估文獻之研究設計應至少具備適當之對照組比較或雙盲設計) 裝訂成冊,並附摘要乙份,提出申覆審查。

說明:

    一、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40條第2項、第53條第2項及本署輸入國產藥品審議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決議辦理。 二、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備齊資料件覆者,視同自動放棄含有所列成分之藥品許可證,應予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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