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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5-03-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2142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97

主旨:

    公告藥品療效及安全評估未獲通過,與必須再評估之處方,其藥品許可證之處理原則。

說明:

    一、本署為加強藥品安全及療效,曾先後就26項成分、心臟血管與精神科藥品予以重新評估,並先後公告其結果 (詳見本署72年 7月12日衛署藥字第432946號、72年 6月27日衛署藥字第432580號、72年 9月22日衛署藥字第443470號、72年 11月17日衛署藥字第451400號及73年 7月10日衛署藥字第478417號公告)。 二、前述藥品療效及安全性原經評估未獲通過,與須再評估之處方,其藥品許可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原列為評估未獲通過,經提出臨床資料申覆,再評估之結果,仍維持議定案者,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展延,並予公告註銷。 (二)原列為須再評估之處方,廠商提出臨床資料送審,經評估結果改列為未獲通過者,由本署通知該商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應不准展延,如有異議者,應於二個月內申覆,並於該不准展延通知送達六個月內檢附資料評估,經二個月未申覆者,即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予展延,並予以公告註銷。 (三)原列為評估未獲通過者,及須再評估之處方,經檢附完整之臨床資料,經再 評估通過者,該藥品許可證准予展延、變更。惟若該廠提出臨床資料不完全,雖該處方經其他廠商提出完整資料評估通過,如能提出溶離度試驗(DISSOLUTION TEST)以及依廠規化驗其與再評估通過製劑之比較,必要時並須檢附含量均一度試驗(CONTENT UNIFORMITY),證明二者之均等性,則准予展延變更。 (四)原列為評估未獲通過者,及須再評估之處方,經其他廠商提出臨床資料,再評估通過,而該廠並未提出任何資料申覆者,不准展延,並予公告註銷。若有需要,應重新辦理查驗登記重新申請時,除須照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尚須提出溶離試驗(DISSOLUTION TEST)以及依廠規化驗其與再評估通過製劑之比較,必要時並須檢附含量均一度試驗(CONTENT UNIFORMITY),證明二者之均等性。 (五)原列為評估未獲通過及須再評估之處方,在本處理原則公告前尚未重估定案者,其許可證均暫准予展延至74年12月31日,俟再評估定案後,依本原則處理。 (六)原經評估列未獲通過之處方,已逾申覆期限,未有任何廠商提出資料申覆者,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展延並予公告註銷。 (七)原經評估為須再評估之處方,已逾申覆期限,未有任何廠商提出資料者,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展延,並予公告註銷。 (八)附處理原則簡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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