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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6-05-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8851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86

主旨:

    公告國內製藥廠辦理委託檢驗之原則。

依據: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23條第4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國內學術、研究、檢驗單位或GMP藥廠,得以單位或藥廠名義訂定接受委託檢驗辦法並出具確切證明者,得接受藥廠之委託檢驗。 二、委託檢驗之儀器項目暫以紅外線光譜儀、氣相層析儀、原子吸光儀與氨基酸分析儀為限,並得修訂之。各單項儀器委託檢驗仍以使用頻率不高者為原則,必要時得就使用頻率限制之。 三、委託檢驗之藥廠應檢附受委託單位接受委託檢驗辦法並填具附表所需資料向本署報備。 四、接受委託檢驗單位應依『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48條及第50條規定保存檢驗記錄,並依第45條第四項規定保存足夠所有規定檢驗一次用量以上之送驗檢體,必要時得由本署查核之。委託檢驗結果概由委託之藥廠負責。 附 表: ┌──────┬─────────────────────────────┐ │藥 廠 名 稱 │ │ ├──────┼─────────────────────────────┤ │委 託 對 像 │ │ ├──────┼──────┬──────┬─────────┬─────┤ │儀 器 項 目 │檢 體 名 稱 │檢 驗 項 目 │估 計 每 年 次 數 │ 合 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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