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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7-06-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66232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15

主旨:

    為配合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人用藥品製造工廠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公告自即日起上項藥廠須經經濟部推動優良藥品製造準則小組評定為已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方得申請新製劑之查驗登記。

依據:

    經濟部經(76)工字26056號
    本署76.5.28.衛署藥字第661934號公告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農畜牧字第11618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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