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8-04-20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28339號
- 主旨:有關廠商申辦輸入醫用放射性藥品查驗登記案,應檢附相關文書資料,暫分二階段執行,請轉所屬會員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1987-08-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67845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9
主旨:
- 公告自本(76)年 8月15日起凡輸入醫用放射性藥品應辦理藥品查驗登記。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自本(76)年 8月15日起凡輸入醫用放射性藥品 (包括口服劑型、注射劑型或以 其他方式直接進入人體之放射性藥品) 及肝炎檢驗試劑、血型分類檢驗試劑等,應依行政院衛生署68年 5月 3日衛署藥字第220853號令申請辦理輸入藥品查
驗登記。惟使用前始將放射性藥品與非放射性藥品調配成之製劑,其放射性藥品與非放射性藥品應分別辦理輸入藥品查驗登記。
二、放射性體外檢驗試劑,除肝炎檢驗試劑及血型分類試劑外,其他放射性體外檢驗試劑暫不列入應辦理查驗登記範圍。
三、自民國77年 8月15日起,凡於輸入一、項所述製劑者,應憑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輸入藥品許可證,並繳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輸入證明書辦理。否則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暨原子能法有關規定論處。
四、為應醫療院所業務所需,凡於輸入放射性藥品廠商申辦藥品查驗登記期間 (自民國76年 8月15日至77年 7月31日止) 需輸入放射性藥品者,請憑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輸入藥品查驗登記之黃卡影本,填寫輸入放射性藥品申請書(如附件)一
式二份申請同意進口證明。受理期間自民國76年 8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逾期未申請辦理輸入藥品查驗登記者,仍按目前作業方式,由使用單位 (如醫療院所) 逐批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同意進口函。其有效期間以民國76年 8月15日至77年 7月31日為限。
五、凡於民國76年 8月15日至77年 7月31日間,申請輸入放射性藥品查驗登記者,可專案受理,暫不受每月二件之限制。
附 件:詳見衛生署公報 總號 第 385 號 第 45 頁行政院衛生署放射性藥品輸入審核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