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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8-04-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2833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99

主旨:

    有關廠商申辦輸入醫用放射性藥品查驗登記案,應檢附相關文書資料,暫分二階段執行,請轉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本署76.8.13.衛署藥字第678450號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6.8.13.(76)會輻字第3745號公告輸入醫用放射性藥品應按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查驗登記。 二、為便利廠商於限期內彙整查驗登記資料,如期完成許可證核發作業。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暫分二階段執行。 (一) 第一階段(即第一次送件掛號)應檢附: 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書乙套,生產國製售證明及委託書,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工廠設備證明(此項可於領證前補齊)。 (二) 第二階段(即領證後五年內)應檢附: 原料、半製品之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製造管制標準書包括每批產量、製造方法、管制項目等及製品安定性試驗資料,送署核備,否則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不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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