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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7-10-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69098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57

主旨:

    公告感冒、解熱鎮痛、咳嗽液劑申請查驗登記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藥物審議委員會七十六年度第二次聯席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自即日起,受理經評鑑為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之藥廠提出有關感冒、解熱鎮痛、咳嗽液劑等查驗登記案件之申請,惟申請時除需符合查驗登記之有關規定外,應檢附安定性試驗資料 (STABILITY DATA) 。其包裝限量為成人一次量至 4,000公撮。 三、原核准感冒、解熱鎮痛、咳嗽糖漿等製劑,其含糖量仍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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