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7-07-17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46524號
- 主旨:自即日起依據華僑回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僑外資藥廠 (簡稱外資廠) 與國資藥廠,接受國外藥廠委託製造藥品,不限家數;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依79年02月08日衛署藥字857252號公告辦理,請 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1990-02-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85725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618
主旨:
- 公告GMP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類似藥品劑型之食品、化粧品、一般商品辦理程序,如附件。
說明:
- 一、GMP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原則上僅能利用原有設備,不得任意增添設備,產品之劑型須與原產製藥品相同或相近,該類產品兼製之申請應予從嚴審查。
二、前項申請作業完成後,省、市建設單位依據有關法令辦理工廠登記之變更,其工廠登記證以逐項列舉方式辦理。
附件:GMP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類似藥品劑型之食品、化粧品、一般商品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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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廠依品目逐項向衛生署申請審核兼製產品之書面作業規範
(檢附 1. 製造管制標準書
2. 工廠平面圖 (場所及設施配置圖)
3. 清潔SOP
4. 防止交叉污染作業及管理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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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藥政處審核書面作業資料 (兼製食品者、食品衛生處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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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製產品之書面作業經核符合規定者本署函知GMP藥廠,並副知省市建設、衛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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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藥廠持衛生署對兼製產品書面作業審核同意函,向有關單位申辦公司執照,工廠
登記證等有關證照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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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建設衛生單位依藥物藥商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
定審核有關證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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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藥廠持書面作業符合規定函及變更後之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影本向衛生署申請
兼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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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 一般化粧品 含藥化粧品 一般商品
特殊營養品 一般食品
審核: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省市衛生處局 衛生署藥政處第二科 衛生署藥政處第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