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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7-07-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4652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72

主旨:

    自即日起依據華僑回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僑外資藥廠 (簡稱外資廠) 與國資藥廠,接受國外藥廠委託製造藥品,不限家數;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依79年02月08日衛署藥字857252號公告辦理,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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