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8-12-24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其他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63984號
- 主旨:公告人用藥品(含製劑及原料藥)輸入有關事宜,自民國78年 1月 1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1993-04-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22438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24
主旨:
- 公告藥品輸入有關事宜,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 82年 2月 5日總統令修正公佈之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藥品製劑之輸入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二、藥廠申請自用原料藥進口,應檢附製劑藥品許可證影本、原料藥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載明批號、檢驗日期、並經認定人員簽章)向本署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輸入自用原料藥。
三、本署「77.12.24.衛署藥字第 763984號公告」,有關人用藥品輸入有關事宜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