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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3-04-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22438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24

主旨:

    公告藥品輸入有關事宜,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82年 2月 5日總統令修正公佈之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藥品製劑之輸入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二、藥廠申請自用原料藥進口,應檢附製劑藥品許可證影本、原料藥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載明批號、檢驗日期、並經認定人員簽章)向本署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輸入自用原料藥。 三、本署「77.12.24.衛署藥字第 763984號公告」,有關人用藥品輸入有關事宜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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