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6-03-04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11229號
- 主旨:公告含「SULFACARBAMIDE 及 PHENAZOPYRIDINE HYDROCHLORIDE」 成分之複方製劑,有關事宜。
- 發文/公布日期:1995-06-1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52261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53
主旨:
- 公告本署對含「SULFACARBAMIDE及PHENAZOPYRIDINE HYDROCHLORIDE 」成分之複方製用於「尿道炎、膀胱炎、腎孟炎」等適應症療效需再評估之處理措施。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凡持有該等成分製劑藥品許可證廠商於85年01月27日以前向本署提出該等成分之藥品許可證影本、基礎藥理作用及毒性、安全性試驗報告、臨床報告。
該文獻報告須以中、英文為主,且應裝訂成冊並附摘要乙份。其文獻實驗設計及結果之報告必須包括左列事項:
1.詳述實驗之目的。
2.說明實驗對象之選擇方法,並須符合左列條件:
1)確定該實驗對象適合實驗之目的,提出診斷之標準或實驗室之檢查確認報告。
2)實驗對象之分組應盡量減低偏差發生之可能性。
3)對於實驗組及對照組之有關變數如年齡、性別、病情嚴重度、病史或併用他藥治療等,必須確定其間之可比性。
3.說明觀察及結果記錄之方法,包括衡量之變數、定量化、實驗對象之反應評估標準及減少研究人員與實驗對象偏差之方法。
4.須具備對照組,或為雙盲試驗。
5.說明統計分析之方法及結果。
二、廠商除採個別方式提供資料參與評估外,亦可採聯合申覆方式彙整資料與評估。
三、逾期未能提具資料者,視同放棄,本署將撤銷該藥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