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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5-12-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7529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7

主旨:

    公告以藥品列管之體外診斷試劑製造廠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注意事項。

說明:

    一、「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以下簡稱GMP標準)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署以71.05.26衛署藥字第380087號、經濟部以71.05.26經(70)工字第0592號公告在案。 二、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凡新設立以藥品列管之體外診斷試劑製造廠,均應符合GMP標準之規定。 三、以藥品列管之體外診斷試劑製造廠申請藥品查驗登記規定如下: 1.自即日起至85年 6月30日止,申請新案者,應檢附該案符合GMP標準之製造品管作業相關資料。 2.85年 7月 1日至85年12月31日止,應俟完成全廠所有製造品管(軟體)作業部分,符合GMP標準者,始得申請新案。 3.自86年元月 1日起,全廠須符合GMP標準,始得申請新案。 四、凡本署以藥品列管之體外診斷試劑製造廠,應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兩年內完全執行GMP 標準之規定,逾期即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停止現有許可證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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