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6-03-27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13373號
- 主旨:輸入西藥製劑有效期間標示相關事宜,請 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1995-12-1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68804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318
主旨:
- 公告藥事法公布施行前製造或輸入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未依藥事法第7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標示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其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自公告之日起, 6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逾期未收回者,依同法第94條規定處罰。
依據:
- 藥事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