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6-06-13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97181號
- 主旨:修訂安定性試驗基準,自即日起施行。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3-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1337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92
主旨:
- 輸入西藥製劑有效期間標示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及本署75年6月13日衛署藥字第597181號公告、本署84年12月18日衛署藥字第84068804號公告辦理。
二、輸入藥品已依據前述公告完成安定性試驗(即架儲試驗),並已送署備查者,廠商應依本署核定之有效期間標示。
三、安定性試驗(即架儲試驗)未曾送署備查之舊有產品,得暫依原廠完成之架儲試驗結果自行標示有效期間。該安定性試驗之書面作業資料及實驗數據等,應留存於持有藥品許可證之廠商處備查,並於該藥品許可證申辦展延時,送署憑核,未能檢附者不准展延。
四、輸入藥品有效期間之標示,列屬市售品查核工作重點之一,且須有支持宣稱有效期限之依據,若經查核不實者,依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以偽藥認定。
五、舊有產品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需增列有效期限標示,得以廠內歷年留樣之檢驗數據資料作為制訂有效期間之依據,並依說明三及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