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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5-12-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7873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458

主旨:

    增列申請輸入藥品變更查驗登記事項相關規定。

說明:

    一、本署藥品查驗登記作業,前經本署68年05月03日衛署藥字第220853號公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83年09月出版「輸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在案。 二、因多國性藥廠之合併,其原設立於我國之不同分公司或代理商以重新改組方式合併,並變更藥商名稱者,茲增列其變更規定及作業流承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附件︰因多國性藥廠合併,其國內分公司或代理商以重新改組方式合併之藥商名稱變更 ,需檢附之資料︰ A﹒已取得藥品許可證者 1.變更登記申請書(應由合併之藥商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並載明係因國外藥廠合併申請藥商名稱更)。 ※藥商若係經改組後,原藥商名稱消失直接更名者,則由更名後之公司提出申請即可。 2.製造廠合併之變更通知函(由製造廠出具或官方出具證明文件)。 3.原廠委託書正本(加簽證)。 4.合併後之公司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5.原持有之輸入藥品許可證清冊(所有許可證以一次辦完為原則)。 6.藥品許可證正本。 7.新負責人切結書(新負責人對所有藥品切結依法輸入販賣,如有違反,願依藥事法處置,並負法律全責)。 8.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等藥商名稱,於核准變更後自行變更,必要時得要求備查。 ※製造廠名稱及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之變更,仍應依本署規定、檢齊資料,配合原廠全球性合併變更作業完成變更手續。 B﹒查驗登記中之案件 1.變更登記申請書(應由合併之藥商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並載明係因國外藥廠合併申請藥商名稱變更)。 ※藥商若係經改組後,原藥商名稱消失直接更名者,則由更名後之公司提出申請即可。 2.製造廠合併之變更通知函(由製造廠出具或官方出具證明文件)。 3.原廠委託書正本(重新授權)。 4.合併後之公司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5.新負責人切結書。 6.重填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載明合併後之藥商名稱)。 ※製造廠名稱及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之變更,仍應依本署規定、檢齊資料,配合原廠全球性合併變更作業完成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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