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2-05-28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78101號
- 主旨: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事項,請轉知各會員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1995-12-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7873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458
主旨:
- 增列申請輸入藥品變更查驗登記事項相關規定。
說明:
- 一、本署藥品查驗登記作業,前經本署68年05月03日衛署藥字第220853號公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83年09月出版「輸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在案。
二、因多國性藥廠之合併,其原設立於我國之不同分公司或代理商以重新改組方式合併,並變更藥商名稱者,茲增列其變更規定及作業流承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附件︰因多國性藥廠合併,其國內分公司或代理商以重新改組方式合併之藥商名稱變更
,需檢附之資料︰
A﹒已取得藥品許可證者
1.變更登記申請書(應由合併之藥商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並載明係因國外藥廠合併申請藥商名稱更)。
※藥商若係經改組後,原藥商名稱消失直接更名者,則由更名後之公司提出申請即可。
2.製造廠合併之變更通知函(由製造廠出具或官方出具證明文件)。
3.原廠委託書正本(加簽證)。
4.合併後之公司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5.原持有之輸入藥品許可證清冊(所有許可證以一次辦完為原則)。
6.藥品許可證正本。
7.新負責人切結書(新負責人對所有藥品切結依法輸入販賣,如有違反,願依藥事法處置,並負法律全責)。
8.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等藥商名稱,於核准變更後自行變更,必要時得要求備查。
※製造廠名稱及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之變更,仍應依本署規定、檢齊資料,配合原廠全球性合併變更作業完成變更手續。
B﹒查驗登記中之案件
1.變更登記申請書(應由合併之藥商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並載明係因國外藥廠合併申請藥商名稱變更)。
※藥商若係經改組後,原藥商名稱消失直接更名者,則由更名後之公司提出申請即可。
2.製造廠合併之變更通知函(由製造廠出具或官方出具證明文件)。
3.原廠委託書正本(重新授權)。
4.合併後之公司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5.新負責人切結書。
6.重填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載明合併後之藥商名稱)。
※製造廠名稱及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之變更,仍應依本署規定、檢齊資料,配合原廠全球性合併變更作業完成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