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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5-2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22762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29

主旨:

    補充說明有關本署為簡化廠商申請供藥品或醫療器材(藥物)查驗登記檢驗所需之藥物檢體及對照標準品通關事宜,詳如說明段二,請轉知貴局所屬各海關配合辦理。

說明:

    一、復貴局85年04月27日台總局徵字第85103380號函。 二、依據本署85年03月20日衛署藥字第85013222號函--關於廠商申請自國外輸入供藥品或醫療器材(藥物)查驗登記檢驗所需之藥物檢體及對照標準品之進口數量乙節,原則上以本署藥政處核發之通知廠商送驗書函上載明之藥物檢體及對照 標準品之數量為準,但為顧及包裝完整性,請視實際單一完整包裝惠予酌量放行。 三、另為海關通關作業之需要,貴局建議本署增列副本乙聯乙節,本署刻正辦理中。 四、副本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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