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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5-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27070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08

主旨:

    公告含 ACETYLCYSTEINE 等七種成分之分類(如附表)及相關處理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經評估臨床使用之安全性並參考醫藥先進國家之分類情形,含 ACETYLCYSTEINE 口服單方製劑、含 CARBOCYSTEINE 口服單方製劑、含 EPRAZINONE HYDROCHLORIDE 口服單方製劑、含 OXYMETAZOLINE HYDROCHLORIDE 鼻用單方製劑、含 POVIDONEIODINE 陰道直腸給藥之單方製劑等五項應列屬指示藥品;含 CHLORZOXAZONE 口服單方製劑、含 PROPANTHELINE BROMIDE 口服單方製劑等二項應列屬處方藥品。 二、與上述藥品分類不一致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87年04月30日前辦理許可證類別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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