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9-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5299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53

主旨:

    公告複方口服鎮痛劑(如附表一)、複方眼用製劑(如附表二)及含SANTONIN複方口服驅蟲劑列屬藥品再分類改列處方藥品之處理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複方口服鎮痛劑及複方眼用製劑,其如附表一、二所列之處方成分及劑型經本署審慎評估,應分類為醫師處方案。 二、凡含SANTONIN之複方口服驅劑,經本署審慎評估有亦應分類為醫師處方藥。 三、凡與上述顧別不一致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87年08月31日前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四、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五、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相關附件檔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