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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11-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67332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77

主旨:

    公告含 DICYCLOMINE HYDROCHLORIDE成分之口服單方製劑依再分類改列處方藥品之處理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含DICYCLOMINE HYDROCHLORIDE 成分口服單方製劑,經本署審慎評估,應分類為醫師處方藥品。 二、與上述類別不一致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87年11月30日前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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