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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12-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68004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35

主旨:

    公告含 CARBENOXOLONE SODIUM 等九種成分製劑之分類 (如附表) 及相關處理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經評估臨床使用之安全性並參考醫藥先進國家之分類情形,含CARBENOXOLONESODIUM 2% 單方口內膏及外用製劑;含NICOTINIC ACID口服單方製劑;含NICOTINAMIDE口服單方製劑;含OXYTERACYCLINE HCL單方外用製劑(於一定濃 度以下,含該濃度)等四種成分製劑列屬指示藥。含CYPROHEPTADINE(及其鹽類)口服單方製劑;含FUSI DIC ACID(及其鈉鹽)外用單方製劑;含NEOMYCIN 及其鹽類外用製劑(於一定濃度以上);含OXYPHENCYCLIMINE HCL 口服單方製劑;含 SILVER SULFADIAZINE 1% 外用單方及複方製劑等五種成分製劑列屬處方藥。 二、與上述藥品分類不一致之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前辦理藥品許可證別變更;上述成分製劑適應症須變更者,亦應依前述期限一併辦理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及適應症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公告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五、藥品許可證類別及適應症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 ,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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