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8-08-14
- 分類: 其他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42699號
- 主旨:凡對公告藥品再分類結果有異議者,請於本(87)年12月31日前,檢附相關資料至署申覆,請 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1996-12-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68004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35
主旨:
- 公告含 CARBENOXOLONE SODIUM 等九種成分製劑之分類 (如附表) 及相關處理措施。
依據:
-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經評估臨床使用之安全性並參考醫藥先進國家之分類情形,含CARBENOXOLONESODIUM 2% 單方口內膏及外用製劑;含NICOTINIC ACID口服單方製劑;含NICOTINAMIDE口服單方製劑;含OXYTERACYCLINE HCL單方外用製劑(於一定濃
度以下,含該濃度)等四種成分製劑列屬指示藥。含CYPROHEPTADINE(及其鹽類)口服單方製劑;含FUSI DIC ACID(及其鈉鹽)外用單方製劑;含NEOMYCIN 及其鹽類外用製劑(於一定濃度以上);含OXYPHENCYCLIMINE HCL
口服單方製劑;含 SILVER SULFADIAZINE 1% 外用單方及複方製劑等五種成分製劑列屬處方藥。
二、與上述藥品分類不一致之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前辦理藥品許可證別變更;上述成分製劑適應症須變更者,亦應依前述期限一併辦理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及適應症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公告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五、藥品許可證類別及適應症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 ,始得販售。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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