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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7-03-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15234號
  • 分類:BA/BE試驗、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5

主旨:

    藥廠申請「須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查驗登記案,自86年 5月 1日起應一併檢附該試驗報告,未檢附者,視為申請資料不全,不予受理。請轉知各會員工廠,查照辦理。

說明:

    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署76年11月27日衛署藥字第 700917 號公告及本署藥政處與貴公會建議案第八次協調會會議紀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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