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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7-05-24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3096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8

主旨:

    貴公會函請本署對於含CODEINE 成份製劑許可證之成分變更准予以專案方式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86年03月06日區藥企字第053號函。 二、對於含有CODEINE 成分製劑藥品許可證,本署准予以他種成分取代,併應依下述原則,以專案方式至署辦理變更手續。   1.類別歸屬「指示用藥」者:應依照本署85年04月12月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說明三項之(一)檢齊資料至署辦理變更手續。 2.類別歸屬「本藥須由醫師處方使用」者:應檢附十大藥品先進國家之醫藥品集(五年內)之處方依據、藥品許可證正本、修正後之標籤、仿單、外盒擬稿二份,連同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應檢附新處方之檢驗規格及方法二份,批次試製紀錄乙份,俟檢驗合格,始同意變更,至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得於申請日起半年內送署備查,逾期未辦理者,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不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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