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6-06-13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97181號
- 主旨:修訂安定性試驗基準,自即日起施行。
- 發文/公布日期:1997-10-2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63356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41
主旨:
- 公告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 (HUMAN T-LYMPHOTROPIC VIRUS)檢驗試劑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自87年07月01日起,應憑本署核發之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或製售。
說明:
- 一、本署自公告日起受理本項試劑之查驗登記。
二、一般規定:
1.本類試劑申請查驗登記案件除按照查驗登記規定檢送相關資料外,應同時檢送試劑製造過程以利審核。
2.本類試劑製品有效期限之訂定應比照生物製劑查驗登記案件,符合本署75.06.13衛署藥字第597181號公告之安定性試驗基準。
3.本類試劑製造廠應製備廠內檢體組(IN-HOUSE PANEL)以確保每批試劑之品質符合既定規定。
三、本類試劑除應符合生物製劑查驗登記規定之外,並應符合下列有關產品靈敏度特異性、再現性與一致性之規定:
1.靈敏度:依原廠臨床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國內開發之製劑,本署將視製劑發展過程及靈敏度測定之方法予以個案審定,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於國外進行比對試驗。
2.特異性:依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國內開發之製劑,本署將視製劑發展過及特異性測定之方法予以個案審定。
3.應檢附有關產品再現性 (REPRODUCIBILITY)及一致性 (BATCH CONSISTENCY)之資料以利審核。
四、本類試劑依產品用途不同分為篩選使用者(SCREENING KITS)及供確認使用者(SUPPLEMENTARY KITS 或 CONFIRMATORY KITS) 兩類, 並載明於藥品許可證「適應症」欄項下,其供篩選使用者限由醫療院所或研究機構使用,供確認使用者則限由本署指定教學醫院及有關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