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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6-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32230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96

主旨:

    公告含 ALUMINUM GLYCINATE成分等22項口服胃腸藥、含PYRVINIUM PAMOATE成分等1項之單方口服驅蟲劑、含CETYLPYRIDIUM CHLORIDE成分等7項口咽炎製劑及含BUFEXAMAC成分等5項單方皮膚外用製劑列屬藥品再分類改列指示藥品之處理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經本署審慎評估,下列藥品應分類為指示藥品: (1)含 ALUMINUM GLYCINATE 500MG 單方錠劑; 含 OXETHAZAINE 5MG 及 10MG 單方錠劑; 含 OEXTHAZAINE 50MG/G 單方顆粒劑; 及 OXETHAZAINE 與制酸劑成分等配合之複方錠劑及懸液劑等二十二項口服胃腸藥。 (2)含 PYRVINIUM PAMOATE 75MG 單方錠劑口服驅蟲劑。 (3)含 CETYLPYRIDIUM CHLORIDE 1.5MG, 1.635MG, 2MG 及 4MG單方口含錠; CETYLPYRIDIUM CHLORIDE 1.5MG + GLYCYRRHETATE AMMONIUM 3MG複方口含錠; CETYLPYRIDIUM CHLORIDE 1.5MG + GLYCYRRHIZIC ACID 3MG 複方口含錠; 及 含 DEQUALINIUM CHLORIDE 0.25MG單方口含錠等七項口咽炎製劑。 (4)含BUFEXAMAC 50MG/G乳膏劑;含CEDEXOMER IODINE(相當於有效碘9MG/G)外用粉劑,含ECONAZOLE 10MG/G外用液劑;含ISOCONAZOLE NITRATE10MG/G 乳膏劑;及含KETOCONAZOLE 20MG/G洗髮劑等五項單方皮膚外用製劑。 二、與上述類別不一致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公告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五、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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