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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6-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32516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597

主旨:

    公告含 CICLOPIROX OLAMINE成分等三項皮膚外用製劑及含CICLOPIROX OLAMINE MALEATE 成分等十二項口服製劑(如附表)列屬藥品再分類改列指示藥品之處理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含CICLOPIROX OLAMINE 10MG/G單方外用乳膏劑、軟膏劑、洗劑;含CICLOPIROX OLAMINE 10MG/G和LIDOCAINE 或DIBUCAINE HCL複方配合之外用乳膏劑或液劑等三項製劑;含CHLORPHENIRAMINE MALEATE和AMMONIUM CHLORIDE等成分複方配合口服糖漿劑;含DIPHENHYDRAMINE HCL和AMMONIUM CHLORIDE複方配合口服糖漿劑或液劑,含ACETAMINOPHEN和PSEUDOEPHEDRINE HCL複方配合口服錠劑;含CHLORPHENIRAMINE MALEATE DEXTROMETHORPHAN HBr, PHENYLEPHRINE HCL等成分複方口服錠劑等十二項製劑,經本署審慎評估,類別應改列為指示藥品。 二、與上述類別不一致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89年06月30日前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公告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五、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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