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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6-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32517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60

主旨:

    公告含 CHLORPHENIRAMINE MALEATE 或DIPHENYLPYRALINE HCL 成分十一項複方口服抗組織胺製劑(如附表一)、含 MINOXIDIL 成分單方皮膚外用製劑(如附表二),含 CAFFEINE 成分二項複方口服興奮劑(如附表三)、
    含 NONOXYNOL 成分單方陰道用殺蟲劑(如附表四)、含 FLAVIN ADENINE DINUCLEOTIDE 成分複方眼用製劑(如附表五)及含 FRANGULE 成分複方口服瀉劑(如附表六)列屬藥品再分類改列指示藥品之處理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經本署審慎評估,下列藥品應分類為指示藥品: 1.含 CHLORPHENIRAMINE MALEATE 複方口服錠劑及膠囊劑,及含 DIPHENYLPYRALINE HCL 複方口服錠等十一項複方口服抗組織胺製劑。 2.含 MINOXIDIL 20MG/G 單方皮膚外用液劑及皮膚外用凝膠劑。 3.含 CAFFEINE 與維生素成分配合之複方口服膠囊劑及錠劑等二項複方口服興奮劑。 4.含 NONOXYNOL 50MG/G 單方陰道用凝膠劑。 5.含 FLAVIN ADENINE DINUCLEOTIDE 複方眼用製劑。 6.含 FRANGULA 複方口服瀉劑。 二、與上述類別不一致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民國89年05月31日前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逾期未辦理者,其藥品許可證不得展延。 三、依本公告辦理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四、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公告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五、藥品許可證類別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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