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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7-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4205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335

主旨:

    修訂本署85年 4月12日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適應症內容(如附件)。

說明:

    一、新申請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之查驗登記案,其適應症之標示,應依本公告內容刊載本公告未規定之部份依原85年 4月12日公告基準之內容刊載。 二、原領有藥品類別為指示藥之藥品許可證,適應症之刊載若符合原85年 4月12日公告基準內容者,可維持原適應症,或依本公告變更。 三、依本署87年 5月13日衛署藥字第87031606號公告已領有「解熱鎮痛藥」等十類藥品許可證之處理原則,須變更相關事項之藥品許可證,仍應依該公告期限辦理變更,惟其適應症可依本公告內容或原85年 4月12日公告基準內容辦理變更。 四、為簡化作業,依本公告所變更適應症內容完全相同之許可證,可填寫一份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須辦理變更之許可證清冊(詳列許可證字號及品名)及許可證正本,至署辦理變更,無須每件變更之許可證各別填寫變更申請書。 五、藥品再分類改列為指示藥品者,如屬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範圍者,其適應症可依藥品再分類公告核定之適應症或本公告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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