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6-04-12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
- 主旨:公告「解熱鎮痛藥」等十類「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後受理「一般眼藥水製劑」「一般皮膚外用劑」「胃腸藥製劑 (包括助消化、制酸、綜合胃腸藥等)」及「解熱鎮痛劑(包括綜合感冒劑、鎮咳袪痰劑)」等輸入藥品之查驗登記。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5-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3160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321
主旨:
- 修訂本署85年 4月12日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公告說明三,已領有「解熱鎮痛藥」等十類藥品許可證之處理原則。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類別屬指示藥,而處方成分、含量不符該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以下簡稱基準)者,處方無須修正,惟適應症、副作用、注意事項、警語仍應依基準修正。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分、含量符合基準者,類別應變更為指示藥,適應症、用法用量、副作用、注意事項、警語應依基準修正。
三、前二項應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前併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1)類別、適應症須修正者,應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
(2)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者,無須向本署報備。
四、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類別屬處方藥,而處方成分、含量不符基準者,暫維持原處方藥類別。若經藥品再分類改列指示藥品者,應依其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