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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5-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3160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321

主旨:

    修訂本署85年 4月12日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公告說明三,已領有「解熱鎮痛藥」等十類藥品許可證之處理原則。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類別屬指示藥,而處方成分、含量不符該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以下簡稱基準)者,處方無須修正,惟適應症、副作用、注意事項、警語仍應依基準修正。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分、含量符合基準者,類別應變更為指示藥,適應症、用法用量、副作用、注意事項、警語應依基準修正。 三、前二項應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前併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1)類別、適應症須修正者,應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 (2)標籤、仿單、外盒應依本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者,無須向本署報備。 四、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類別屬處方藥,而處方成分、含量不符基準者,暫維持原處方藥類別。若經藥品再分類改列指示藥品者,應依其公告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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