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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9-0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4979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632

主旨:

    公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及藥品許可證有效期展延、變更作業相關規定。

說明:

    一、為提高效率、加速藥品查驗登記及藥品許可證有效期展延、變更作業流程,自即日起,許可證屆期前六個月本署除主動預知業者外,上述相關案件補件期限,皆自發文日起二個月,如無法於限期內補件可來函申請延期一個月,本署不再另行回函通知延期期限,如未於期限前申請延期補件或逾期未補,逕于結案。 二、上述作業之申辦,業者須依本署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確實檢齊資料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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