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8-09-01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49797號
- 主旨:公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及藥品許可證有效期展延、變更作業相關規定。
- 發文/公布日期:1999-12-0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7300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35
主旨:
- 公告輸入藥品(含原料藥)查驗登記作業流程。如附件。
依據:
-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為縮短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核准上市時間,自即日起,比照國產藥品,簡化輸入藥品查驗登記作業流程如附件,刪除須待檢驗合格後始得領證之規定,使輸入藥品與國產藥品審核作業流程一致。
二、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案件收件後,其檢驗規格之審查及送驗作業、技術性質資料及文獻資料之審查作業同時進行。
三、領證後如檢驗不合格,應於文到十日內繳回該藥品許可證,並依本署六十八年五月三日衛署藥字第220853號公告及七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衛署藥字第30076號函辦理。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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