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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9-12-0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7300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35

主旨:

    公告輸入藥品(含原料藥)查驗登記作業流程。如附件。

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為縮短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核准上市時間,自即日起,比照國產藥品,簡化輸入藥品查驗登記作業流程如附件,刪除須待檢驗合格後始得領證之規定,使輸入藥品與國產藥品審核作業流程一致。 二、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案件收件後,其檢驗規格之審查及送驗作業、技術性質資料及文獻資料之審查作業同時進行。 三、領證後如檢驗不合格,應於文到十日內繳回該藥品許可證,並依本署六十八年五月三日衛署藥字第220853號公告及七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衛署藥字第3007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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