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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9-12-0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73160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524

主旨:

    有關國內新藥臨床試驗之審查,自即日起,本署簡化流程及訂定審查之優先順序,詳如說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或所屬機關。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審查程序,凡申請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核准進行之試驗用新藥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相同計畫編號之臨床試驗,得檢齊相關資料,報經本署核准後即可執行。 二、為鼓勵早期臨床試驗於國內執行,本署對於申請國內新藥臨床試驗案件(包含計畫書及報告)之審查優先順序,分別如下: (1)屬試驗用新藥(IND)之第一階段(phase I)臨床試驗。 (2)其他尚屬試驗用新藥之臨床試驗(phase II, III)。 (3)國外已上市藥品之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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