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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4-07-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 0930316666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465

主旨:

    補充規定本署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衛署藥字第 88073160 號函有關國內新藥臨床試驗審查之簡化流程,詳如說明段,並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所有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審查程序,提升國際競爭力,凡申請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FDA )核准進行之試驗用新藥(Investigational New Drug)相同計畫編號之臨床試驗,得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經報本署核准後即可執行。 二、前項所指相關證明文件建議如下,並應由申請商主動申明並提供資料: (一)廠商切結書(如附件)。 (二) FDA 核准此計畫編號之函文。 (三) Sponsor Submit protocol letter and Form FDA 1571。 (四) FDA IND Acknowledgement letter 。 (五)美國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函。 三、前項所列第一款為必要文件,以保證所提資料均為屬實,請依範本製作並應加蓋公司大小章。第二款為直接證明,若可提供則僅需此項證明,若無直接證明,則請提供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五款為輔助證明。 四、前開事項經本署認定後,即適用簡化程序。如計畫內容變更,申請商仍應檢附相關資料及前述證明文件主動同步函送至本署核備。 五、如為供查驗登記用之臨床試驗計畫案,依該試驗之設計所得資料是否足夠支持該藥之查驗登記案,須視試驗報告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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