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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2-16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0876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547

主旨:

    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藥品名稱不得有三分之二與他廠品名相同」之規定及切結書(甲)。請 查照。

說明:

    出 處: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會刊89(05):5 文 號:89.02.16.衛署藥字第89008767號 主 旨: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藥品名稱不得有三分之二與他廠品名相同」 之規定及切結書(甲)。請 查照。 說 明: 一、藥品名稱不得與他廠產品品名相同。若涉及仿冒、影射情事,依商標主管機關 認定,或法院裁定。 二、切結書(甲)修訂如附件。 附 件: 切 結 書 (甲) 茲向 衛生署切結保證本商號所申請查驗 藥品一種與其他廠商 出品之品名、商標、仿單、圖形、包裝或專利製造方法無重複、類似或其他糾紛情事, 其是否構成仿冒、影射,應依商標、專利主管機關之認定或法院之裁判,如確有仿冒或 影射他人註冊商標、專利情事而不符藥品查驗登記之審查者,甘願接受處分,並負法律 不切責任。所繳品質管制紀錄表件及檢驗書表所載均屬正確適用,如有錯誤由具切結商 號自行負責。又,如在未領到該項藥品許可證前擅先出售該藥品者,衛生署得逕行駁回 該申請案件,並依偽劣禁藥規定為處分,決無異議,合具切結書為憑。 具切結商號: 負 責 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申請書上所填各「擬定藥品名稱」應均予並列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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