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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4-1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1989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65

主旨:

    有關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章貳、輸入藥品變更登記應檢送資料十五代理權移轉乙節,詳如說明二,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六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廿八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 關規定辦理。 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章貳、輸入藥品變更登記應檢送資料十五、代理權 移轉(應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檢附之資料修正如下: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申請雙方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各乙份。 (四)新負責人對該藥物之切結書乙份。(新負責人對所有該公司上市之藥品切結依 法輸入、販賣,如有違反,願依藥事法處置及負法律全責)。 (五)雙方讓渡書正本(應加蓋雙方原印鑑)。 (六)原廠委託書正本加簽證(應詳述中止甲商之代理權改由乙商代理,且品名、 雙方地址應詳列)。 (七)許可製售證明及原廠全處方(原核准之輸入藥品許可證處方內容不齊全者)。 (八)送驗(原核准之輸入藥品許可證處方內容不齊全者)。 (九)規費(以廠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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