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2-05-28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78101號
- 主旨: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事項,請轉知各會員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4-1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1989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65
主旨:
- 有關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章貳、輸入藥品變更登記應檢送資料十五代理權移轉乙節,詳如說明二,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六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廿八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
關規定辦理。
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章貳、輸入藥品變更登記應檢送資料十五、代理權
移轉(應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檢附之資料修正如下: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申請雙方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各乙份。
(四)新負責人對該藥物之切結書乙份。(新負責人對所有該公司上市之藥品切結依
法輸入、販賣,如有違反,願依藥事法處置及負法律全責)。
(五)雙方讓渡書正本(應加蓋雙方原印鑑)。
(六)原廠委託書正本加簽證(應詳述中止甲商之代理權改由乙商代理,且品名、
雙方地址應詳列)。
(七)許可製售證明及原廠全處方(原核准之輸入藥品許可證處方內容不齊全者)。
(八)送驗(原核准之輸入藥品許可證處方內容不齊全者)。
(九)規費(以廠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