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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6-09-2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50328606 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93

主旨:

    公告含 codeine 成分藥品應加註警語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 48 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Codeine 主要由肝臟代謝,基於嬰兒之肝臟系統未發育成熟,所以較易引起噁心、嘔吐、嗜睡等不良反應,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含 codeine成分製劑不建議使用於較年幼之兒童。 二、本署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其風險/效益後,採行下列措施:該成分藥品應於仿單加刊「(1) 早產兒、1 歲以下嬰兒及 1~2 歲幼兒,不建議使用;(2)2~12 歲兒童,依年齡減量使用;(3)肝、腎功能不全者,應小心謹慎減量使用」等警語,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三、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 96 年 1 月 31 日前,依前述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中,毋需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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