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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6-09-2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50339535 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37

主旨:

    公告含 serrapeptase 成分藥品再評估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八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含 serrapeptase 成分藥品,缺乏足夠證據支持其療效,經本署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其風險/效益後,採行下列措施:該成分藥品應於仿單加刊「該藥品可能有導致史帝文生氏強生症候群(Stevens-Johnson Syndrome)、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過敏性休克(anaphylatic shock) 及肝炎(hepatitis)、黃疸(jaundice)等不良反應」等警語,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 95 年 12 月 10 日前,依前述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中,毋需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凡持有 serrapeptase 成分藥品許可證之廠商,得於 96 年 3 月10 日前,向本署提出含該成分之有效性及安全性試驗報告、臨床報告或國內、外安全有關文獻報告,並需以中、英文為主,且應裝訂成冊加附摘要三份(一般敘述性質與個案報告不列入考慮供安全性評估)。廠商除採個別方式提供資料參與評估外,亦可採聯合評估方式,彙整資料參與評估。 四、逾期未能提具資料者,視同放棄。本署將另案廢止其藥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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