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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6-12-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50350684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89

主旨:

    預告「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五年,但屬國內新成分藥品(不包括生物藥品),辦理查驗登記應檢送資料(t-NCE)」(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 條。

說明:

    一、訂定之目的:為促進國人健康福祉,建立公開透明之新藥查驗登記審查體制(Guidance for industry、Guidance for reviewer)及補充現行之規範,明訂符合t-NCE定義者,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時應檢送之技術性資料要求。 二、本規範主要原則:以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與藥事法第40條之ㄧ與之二所規定”資料專屬權”為前提,在有適當試驗資料連結該廠藥品與在他國上市之對照藥品時,可接受廠商適當引用國外已上市藥品的公開資料,作為支持該藥品核准上市所需之品質、安全與有效之部分參考資料;適用本規範之新成分藥品,包括原開發廠、他國學名藥廠及國內藥廠產品,得依規定檢齊資料,申請新藥查驗登記,並作為審查之依據。本規範未盡之事宜,仍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t-NCE定義:在國內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時,未有其他同成分藥品在台核准上市之新成分藥品;此新成分藥品業已於本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七條所列之十大醫藥先進國中至少一國核准上市滿五年,並得有採用證明或處方依據以資佐證者;但不包括生物藥品。 四、本規範內容包括背景說明、定義及技術性資料要求三部份,其中技術性資料要求有:共通性原則、各類別的技術性資料、 化學製造與管制資料、成品之放行與架貯期規格要求、藥理/毒理資料、藥動/藥效資料及臨床資料要求等。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40條之ㄧ、第40條之二及本署於94年1月7日發布施行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6條、第7條、第38條及第39條。 三、預告t-NCE(草案)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於前開草案內容,任何人得於96年3月1日前,將意見連同相關支持資料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逾期視同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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